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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413号原告:陈某某,女,壮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合山市。被告:张某某,女,壮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合山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宝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