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413号原告:陈某某,女,壮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合山市。被告:张某某,女,壮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合山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宝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