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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执字第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仁贵、张志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仁贵,张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西执字第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仁贵,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志辉,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辉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74号7栋3单元301室的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