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紫辉与吴作名、虞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作名,虞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7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紫辉,女,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吴作名,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虞小红,女,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紫辉与被申请人吴作名、虞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川0321民初70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吴作名所有的轿车一辆。刘紫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紫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作名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紫辉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号成套住宅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