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殷建平、李岚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军,殷建平,李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军,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美芳,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殷建平,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生,住丹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岚,女,汉族,1970年9月21日生,住丹阳市。再审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殷建平、李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殷建平、李岚履行完了给付义务,再审申请人王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军撤回再申申请。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