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兴业县富荣物流有限公司、谢集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县富荣物流有限公司,谢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富荣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兴业县。法定代表人凌育荣,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谢集有,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富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集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富荣物流有限公司只要被执行人谢集有归还欠款本金80000元,放弃余下的本金26087.73元及全部利息,同意结案,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