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大丰与张军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大丰,张军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88号原告:饶大丰,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张军城,男,199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大丰与被告张军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大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大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饶大丰负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