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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大丰与张军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大丰,张军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88号原告:饶大丰,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张军城,男,199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大丰与被告张军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大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大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饶大丰负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