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志国与周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国,周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501号申请人朱志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继波,男,汉族。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继波在武陟县黄河大道北段东侧有土地一处(证号:武国用2009第006号),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继波在武陟县黄河大道北段东侧的土地一处(证号:武国用2009第006号)。二、被执行人周继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