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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265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祥武、杨李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祥武,杨李锋,XX华,栖霞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65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杨祥武,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杨李锋,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XX华,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栖霞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祥武与被执行人杨李锋、XX华、栖霞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委托山东正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李锋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88号B区二层,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和烟国用(2011)第51691号土地使用权;以及XX华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88号B区二层,烟房权证开字第××号、K0××70号房产和烟国用(2013)第510B1号、510B2号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26日,栖霞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CTGTF21)以309361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李锋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88号B区二层,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和烟国用(2011)第51691号土地使用权;XX华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88号B区二层,烟房权证开字第××号、K0××70号房产和烟国用(2013)第510B1号、510B2号土地使用权,以上房地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栖霞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CTGTF21)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栖霞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栖霞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以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