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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玄、刘子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玄,刘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玄,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刘子义,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玄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子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子义向申请执行人王玄赔偿财产损失28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子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玄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玄之妻张贝对本院调查情况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子义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