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邱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35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