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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海峰与潘勇、高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峰,高光杰,潘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161号原告:赵海峰,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长武县。被告:高光杰,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潘勇,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峰与被告高光杰、潘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海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