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秀英与长春大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英,长春大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周秀英。被执行人长春大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秀英与被执行人长春大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