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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518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孟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