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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22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梁祝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梁祝酒业有限公司,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邵峰,柯加玲,邵见培,邵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22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283号。法定代表人肖亮。被执行人绍兴梁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九一丘。法定代表人冯军。被执行人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阮华金。被执行人邵峰,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柯加玲,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邵见培,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邵兆江,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邵兆江、邵峰、柯加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浙0602执2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8日10时至2017年5月29日10时止,依法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邵兆江、邵峰、柯加玲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大浪湾道36号104室房产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受人韩毅浩(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5528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在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大浪湾道36号104室不动产之上的所有查封效力均因拍卖而消灭。二、将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韩毅浩(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