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3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旷绍中与被告袁清和、四川皇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绍中,袁清和,四川皇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旷绍中被执行人袁清和被执行人四川皇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08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4日受理旷绍中与被告袁清和、四川皇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清和的川X汽车、川X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