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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惠卿与李欣、刘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卿,李欣,刘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077号原告:张惠卿,女,汉族,1944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福建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欣,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晓丹,女,汉族,1957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张惠卿与被告李欣、刘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张惠卿诉称,2015年1月8日,李欣因生意周转向张惠卿借款400000元,并当场向张惠卿写下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6年1月7日返还,后又延期一年;2015年1月20日,李欣又因生意周转箱张惠卿借款100000元,此后于2015年3月13日归还50000元。然而,到了还款日期,李欣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张惠卿多次到李欣家找他,李欣都不肯见面,故意逃避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惠卿的合法权益。李欣和刘晓丹二人系夫妻,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李欣和刘晓丹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故张惠卿诉请:1.李欣、刘晓丹共同返还张惠卿借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自2015年1月8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及公告费、律师费由李欣、刘晓丹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晓丹持有加拿大居留权证件,本案起诉时借款本息暂计571500元,在800万元以下,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榕中法[2015]199号)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任晗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