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刑终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林林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终173-1号上诉人王林林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晋05刑终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现发现(2017)晋05刑终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误将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赵振涛、刘某甲之妻宋丽霞列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要杰的诉讼代理人,误将付松团列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州衡通悦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误将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四林列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特此裁定补正如下:对本院(2017)晋05刑终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20、21、22行“诉讼代理人赵振涛,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宋丽霞,女,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人,农民。系刘要杰之妻。”,第2页第15、16行“诉讼代理人付松团,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嵩县车村镇官停村人,农民。”,第2页第22行“诉讼代理人李四林,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删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王 丽审 判 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牛彦坤书 记 员 薛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