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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金清与被执行人沙迪艾尼娃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清,沙迪·艾尼娃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清,男,回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沙迪·艾尼娃尔,男,哈萨克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清与被执行人沙迪·艾尼娃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新2327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郭金清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沙存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迪·艾尼娃尔未履行。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海拉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