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利平、靖西县亿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平,靖西县亿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靖西县亿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靖西市城东路宾山一小区828号。法定代表人何徽本院在执行张利平与靖西县亿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靖民一初字9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靖西县亿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利平支付购车款29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做大量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靖西县亿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徽自动履行了义务,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35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