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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兴德诉杨明波、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德,杨明波,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47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兴德,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杨明波,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新疆巴州且末县团结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5229580007W。法定代表人:皋德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兴德诉被告杨明波、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兴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9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李兴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曾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