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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仇晋进、杨灿、杨梅、仇文斌、陈志强、徐萍、刘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仇晋进,杨灿,杨梅,仇文斌,陈志强,徐萍,刘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77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1-1).负责人:张德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元章,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晋进,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杨灿,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杨梅,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仇文斌,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系杨梅丈夫。被告:陈志强,男,1973年9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被告:徐萍,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系陈志强妻子。被告:刘念,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仇晋进、杨灿、杨梅、仇文斌、陈志强、徐萍、刘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