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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同力与北京海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同力,北京海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同力,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法定代表人:许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安,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同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同力于2017年6月29日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同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同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九元,由李同力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同力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刘国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