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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醴陵市鑫元花炮机械厂与巫兰芳、陈雪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鑫元花炮机械厂,巫兰芳,陈雪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民初3361号原告:醴陵市鑫元花炮机械厂,投资人:张小波。被告:巫兰芳。被告:陈雪娇。原告醴陵市鑫元花炮机械厂(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巫兰芳、陈雪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人张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巫兰芳、陈雪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巫兰芳、陈雪娇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两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巫兰芳多次发生鞭炮机械及配件购销往来业务,至2014年2月14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巫兰芳欠原告货款21000元,被告巫兰芳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鑫元插引机货款21000元,2014年年底付清“,此后,原告每年催问,至今未付分文货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工商登记信息、被告身份信息,醴陵市公安局出具的家庭关系表,被告巫兰芳出具的欠条和原告催问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经庭审查明,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巫兰芳、陈雪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机械制造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巫兰芳与被告陈雪娇系夫妻关系。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巫兰芳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巫兰芳向原告购买鞭炮机械及配件,2014年2月14日双方进行货款结算,被告巫兰芳欠原告货款21000元,被告巫兰芳同日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鑫元插引机货款21000元,2014年年底付清。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问货款,均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巫兰芳、陈雪娇支付货款21000元给原告,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诉讼焦点在于被告巫兰芳、陈雪娇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1000元?是否应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与被告巫兰芳、陈雪娇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巫兰芳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发生购买鞭炮机械及配件的业务往来,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买卖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现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鞭炮机械及配件,被告巫兰芳经原告多次催问,拒不支付货款,具有过错,且该货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两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巫兰芳、陈雪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巫兰芳、陈雪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醴陵市鑫元花炮机械厂支付货款2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共计423元,由被告巫兰芳、陈雪娇承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晏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