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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培全、席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全,席传勇,孔爱芝,朱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全,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席传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爱芝,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卫东,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席传勇、孔爱芝、朱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席传勇、孔爱芝、朱卫东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席传勇、孔爱芝、朱卫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卫东名下的鲁N×××××号车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处置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