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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永恩与田家武、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恩,田家武,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61号之一原告:王永恩,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田家武,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地址:临淄区牛山路304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43号。负责人:郑雷。原告王永恩诉被告田佳武、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永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为1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为1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