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安军、孙家英、徐成山、徐伟与被执行人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安军,孙家英,徐成山,徐伟,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蒲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叶安军,男,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孙家英,女,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徐成山,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徐伟,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50258-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黄家圩41-1号。法定代表人:吕海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蒲佳龙,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3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932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