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久珊、李海云等与吴洪华、吴立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久珊,李海云,姜某,吴洪华,吴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姜久珊,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农民,住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李海云,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农民,住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姜某,男,200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学生,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吴洪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涟源市人,无业,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吴立志,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涟源市人,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姜久珊、李海云、姜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冷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3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吴洪华、吴立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剩余执行款的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青审 判 员 肖志明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