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王海霞、王海涛、石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王海霞,王海涛,石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9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代表人:刘春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广慧,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衍文,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霞,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海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石静,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王海霞、王海涛、石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在起诉后无法提供王海霞、王海涛、石静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王海霞、王海涛、石静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退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