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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海兵与杜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兵,杜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749号原告:汪海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杜建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兵与被告杜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汪海兵负担。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