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江超与陈春杰、王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超,陈春杰,王玉顺,刘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221号原告:吴江超,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杰,男,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住唐河县。被告:王玉顺,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唐河县。被告:刘明友,男,汉族,1952年2月3日生,住唐河县。吴江超诉陈春杰、王玉顺、刘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江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陈春杰、王玉顺、刘明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吴江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超撤回对陈春杰、王玉顺、刘明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26元,由吴江超承担。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