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贺秀华与孙德江、崔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秀华,孙德江,崔淑英,张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3720号原告贺秀华,女,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农民。被告孙德江,男,汉族,1973年3月8日生,,农民。被告崔淑英,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生,农民。被告张秀梅,女,1973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贺秀华与被告孙德江、崔淑英、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秀华与被告孙德江、、崔淑英、张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秀华诉称,2016年1月6日被告孙德江、崔淑英夫妻在被告张秀梅的担保下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当时约定,年利息1.5分,约定2017年1月6日本息还清。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孙德江、崔淑英夫妻及担保人张秀梅要求还款,但三个被告至今拒绝偿还此款。原告无奈,来院起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个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1.5分计算(20000元×1.5分÷12×16个月=4000元)本息共计24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三个被告承担。被告孙德江、崔淑英、张秀梅辩称,欠款属实,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被告孙德江、崔淑英夫妻在被告张秀梅的担保下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当时约定,年利息1.5分,约定2017年1月6日本息还清。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孙德江、崔淑英夫妻及担保人张秀梅要求还款,但三个被告至今拒绝偿还此款。原告无奈,来院起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个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1.5分计算(20000元×1.5分÷12×16个月=4000元)本息共计24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三个被告承担。被告孙德江、崔淑英、张秀梅意见,欠款属实,无力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三被告有义务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约定利息,为此对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德江、崔淑英、张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贺秀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1.5分计算,从2016年1月6日起到欠款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三被告承担200元;邮寄费320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