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青松对白丽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白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69号申请人马青松,男,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白丽红,女,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白丽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丽红名下位于楼房(建筑面积99.16平方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青松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白丽红名下楼房���建筑面积99.16平方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如有银行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