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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发起与蔡春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起,蔡春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731号原告:孙发起,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春树,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租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辉,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发起诉被告蔡春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发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发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发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孙发起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