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娄中其与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中其,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娄中其,男性,汉族,1962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793520582。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娄中其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6)第82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中其于2017-01-06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劳动工资14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郭云雨审判员 李克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