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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东开、陈新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开,陈新杨,陈玉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开,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新杨,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玉洲,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东开与被执行人陈新杨、陈玉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新杨名下闽F×××××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局、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本院查控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