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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尹卫东与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卫东,湛燕,湛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民初5028号原告:尹卫东,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华,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湛燕,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第三人:湛立全,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卫东与被告湛燕、第三人湛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尹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华、湛燕、湛立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湛燕偿还欠款188180元。事实和理由:尹卫东与湛燕是朋友关系,2014年以来湛燕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尹卫东借款合计188180元。经尹卫东多次催要,湛燕拒绝还款。湛燕辩称,其与湛立全是父女关系。尹卫东和湛立全有业务往来,湛燕出具的欠据是代湛立全所写,该款项也由湛立全使用。湛立全称,同意湛燕的意见,案涉188180元借款实际是由湛立全使用。由于湛燕在湛立全家中负责记账,故其代湛立全为尹卫东出具了欠据。湛立全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不同意由湛燕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尹卫东是否有权要求湛燕偿还欠款。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湛燕与湛立全均主张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为湛立全。尹卫东主张湛燕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故只同意向湛燕主张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湛燕与湛立全是父女关系,其关于款项实际使用人的陈述属于家庭内部的资金使用。尹卫东作为出借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对款项出借后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故其按照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要求出具借款手续的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湛燕与湛立全主张,尹卫东在起诉前一直向湛立全索要欠款,从未向湛燕主张过,故不应再由湛燕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湛燕与湛立全是同一家庭成员,尹卫东向湛立全索要欠款不能推定为放弃要求湛燕偿还借款的行为,故本院对湛燕与湛立全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尹卫东要求湛燕偿还欠款18818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湛燕与湛立全主张,由湛立全负责偿还欠款,湛燕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湛燕偿还尹卫东欠款188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计2032元,由湛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骆长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