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郭俊言、吕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郭俊言,吕侠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095号原告:刘海波,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言,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吕侠玲,女,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郏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女,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系吕侠玲之妹。本院在审理刘海波与郭俊言、吕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海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海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海波负担。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