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姬永岭与河南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永岭,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李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50号申请人姬永岭被执行人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中关于姬永岭申请执行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内履行义务,现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兴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