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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高平生申请执行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禄劝锟华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生,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禄劝锟华矿业有限公司,李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高平生,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华。组织机构代码:XXXXX。住所地:XXXXX。被执行人: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英。组织机构代码:XXXXX。禄劝XXXXX。被执行人:禄劝锟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华。组织机构代码:XXXXX。住所地:XXXXX。被执行人:李明华,男,1971年9月21日生,傣族,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高平生申请执行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禄劝锟华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