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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国涛犯盗窃罪王智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涛,王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涛,男,汉族,1997年1月2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智忠,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国涛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智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川18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国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王智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周国涛退赔被害人李体军实际损失2700元”。周国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审理期间,周国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涛撤回上诉。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中康审判员  李开江审判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