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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如英、赵秀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如英,赵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郑如英,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赵秀香,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郑如英与被执行人赵秀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郑如英与被执行人赵秀香自行达成和解,特向本院提出放弃执行该案的申请。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