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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红与被告尹贺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红,伊贺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821号原告:陈志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银,与原告陈志红系亲属关系。被告伊贺柱。陈志红与尹贺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志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志红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广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