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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松山区石宝轩巴林石馆、严振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松山区石宝轩巴林石馆,严振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77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松山区石宝轩巴林石馆,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道办事处吉祥社区皇家帝苑**号楼*****室。法定代表人:严振轩,总经理。被告:严振轩,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满族,松山区石宝轩巴林石馆总经理,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山区石宝轩巴林石馆、严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372元(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俊志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昕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