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集珍与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集珍,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81行初5号原告:张集珍,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徐祥,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首市建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曾荣,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华,男,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集珍诉被告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集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集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张集珍承担。审判长 周 宏审判员 王爱民审判员 邹雨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