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西朗致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乔继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朗致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乔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06号申请人:山西朗致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万柏林西十六晋西机械修造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谊,女,汉族,住山西省吉县,山西郎致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乔继军,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山西朗致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445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乔继军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并东分理处账户(账号:8)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山西朗致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愿以现金14455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朗致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乔继军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并东分理处账户(账号:8)银行存款144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