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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章与被告房国成、李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章,房国成,李秀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02民初1424号原告:李景章,曾用名李井章,男。被告:房国成,男。被告:李秀兰,女。原告李景章与被告房国成、李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章、被告房国成、李秀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景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承包果园面积约1亩地。事实与理由:1995年5月17日,原告承包香炉山村西山果园一段,果园边缘紧挨着香炉山村第二村民组王海等人的承包地。2007年左右,被告(第二组村民)以开荒的形式逐年吞食原告的果园面积,刚开始栽葱,后来栽了40余棵果树,面积大约1亩地,其间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论,被告拒不退还土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果园面积。被告房国成、李秀兰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989年至1990年期间,被告父亲在的第二组废弃的土场子附近开荒约3分地,种些小杂树。父亲1995年2月份去世。开荒地四至:西至小山边;南至小道;北至房桂民、房桂秀、房贺永、王桂臣、王新开荒地;东至房桂营开荒地(现房玉霞经营)。2004年由被告在此地密植梨树34棵(其中包括与王桂臣、王新两家互换约1分5厘地)。被告开荒地不占原告承包面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5月17日,原告李景章与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香炉山村民委员会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年限至2025年11月末,座落:东至王海地,西至李洪文,南至王德军,北至山边。该果园东边有荒地。2004年,被告房国成、李秀兰夫妻在原告李景章承包果园面积之外的荒地开荒,栽植果树经营至今。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房国成、李秀兰在原告李景章承包果园地界以外的荒地栽植果树,该荒地不在承包果园范围内,原告李景章无权对该争议荒地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李景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景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景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