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湖北天海益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湖北天海益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南二路。法定代表人董鸿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天海益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金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海益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