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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査浦阳与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査浦阳,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0号原告:査浦阳,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被告: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法定代表人:陆腊锁。本院在审理原告査浦阳诉被告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査浦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査浦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査浦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査浦阳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江 苏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