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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士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湖北嘉略���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熊鸿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第晶,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土地使用权证至今未能办理的原因这一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4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宇鹏审判员  王广泉审判员  袁 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大旭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