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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与陈卓、张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陈卓,张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周春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光,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卓被执行人:张云波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与陈卓、张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卓、张云波名下银行存款1609623.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卓、张云波名下银行存款1609623.2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君审 判 员  赵怀德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来自: